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集团名称:酒城建筑职业教育集团。
第二条 集团性质 是以泸州市住建局、泸州市教育局、各县区住建局、教育局为主管,建筑职业教育院校、建筑企业、区县建筑行业协会及行政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实施职业教育、培训与科研的区域性教育组织。
第三条 集团宗旨 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合理利用资源,发挥集团联合、合作优势,构筑交流平台,拓展办学空间,疏通就业渠道,建立起以职业院校为主体,建筑企业(行业)为依托,政府引导、行业参与、校校联合、校企合作的现代职教办学模式,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,主动为泸州建筑行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适用人才,为泸州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。
第四条 集团制度 实行理事会常任制。
第五条 集团准则 平等互利、诚信合作、务实创新、多元共赢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集团的目标
通过组建职教集团,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、企业、行业协会及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多元化合作,优化整合资源,开展联合办学,促进校企共同开发科技项目、共同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、共建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和学生实习就业基地;通过职教集团交流平台,有效发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,在学校参与建筑行业标准制订,校企实行产学研紧密结合,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场所和设备,接受学生到企业的实习和教师的实践,为师资互派和相互兼职等方面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。通过职教集团开展活动,有效推进职业教育资源共享、优势互补、集约发展,进一步深化校企全面合作,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,创建职业教育品牌、特色和优势,创新发展职业教育。
第七条 集团的任务
1. 实现中、高职的人才培养对接,沟通技能型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,开展联合办学,联手培育建设行业技能型专用人才。
2. 实现区域和校企间的优势互补,校企资源共享,以校企合作“订单”培养后备人才、培训企业职工、开发科研项目、开展文化与技术交流为主要形式,创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的新模式,形成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的新机制.
3. 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,探索教学互动和学分互认,组织对专业设置、专业培养目标、课程建设、教学计划、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养和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。
4.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、实习基地、图书馆、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,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、实验及专业课教师、企业员工培训提供支持,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。
5.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,通过政府和行业的引导与参与,举办建筑业高层论坛,进行集团化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。
6.开展与市内外兄弟产业(行业)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。
7.开展国内和国际有关交流活动。
8.拓展领域、开展与加快发展和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相关的其他业务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
第八条 酒城建筑职教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,实行理事会制。
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,恪守集团宗旨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、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、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建筑业类的企业、行业行政事业和科研单位等,经申请并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,可成为集团成员。
第十条 加入集团程序:
1. 提交申请书和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,同意接受“入团”协议。
2. 经常务理事会考察并讨论表决通过。
第十一条 集团在泸州市住建局教育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。集团设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。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。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。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,是集团的常设机构,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。
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,担任集团理事。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担任。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。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:
1.遵守国家法律,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;
2.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;
3.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工作经验;
4.身体健康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首任理事长由牵头学校校长担任,任期结束后,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。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设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由理事长指定。原则上各职务任期为4年,可以连任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如遇特殊情况,由理事长提议,可临时召开理事会。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,可委托他人出席,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、公正、互利原则,进行充分友好协商,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。在召开理事会期间,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。
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。在理事会休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:
1.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;
2.制订集团年度工作方案;
3.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;
4.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和常务理事会成员;
5.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。
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:
1.执行理事会决议;
2.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;
3.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,向理事会提交有助于集团发展的有关议案;
4.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;
5.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。
第十八条 集团成立之初,秘书处设在牵头学校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,并加挂“酒城建筑职业教育集团”牌匾,其主要职责是:
1.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;
2.负责集团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,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;
3.筹备理事会会议,负责起草会议文件,撰写工作报告;
4.集中各成员单位的利益要求,对招生就业、专业建设、课程改革、实习实训、员工培训、继续教育、科技合作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;
5.收集、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、人才供求信息及成员单位的有关理念创新、技术革新等方面的相关报道,组织、协调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。
第十九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,可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、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、职业培训指导委员会、科技开发指导委员会等若干个分支机构,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、常务理事会同意,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。
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
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
(一)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
1.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,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;
2.发展中遇到困难,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;
3.各集团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、信息交流、教学咨询、科研成果转让、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;
4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(二)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
1.承认本章程,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;
2.集团成员中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,学校有提供师资、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;
3.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、沟通、团结和协作,自觉维护集团信誉。
第二十一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
(一)成员学校的权利
1.受集团理事会委托,有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教学、科研、招生、就业等方面的交流活动;
2.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;
3.优先聘任成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;
4.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;
5.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。
(二)成员学校的义务
1.做好每年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;
2.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办学情况;
3.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;
4.应集团成员要求,优先提供业务咨询、技术服务、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。
第二十二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
(一)成员企业的权利
1.指导学校办学,参与学校的专业建设、课程改革、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、就业指导工作;
2.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;
3.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;
4.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;
5.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;
6.优先、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;
7.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。
(二)成员企业的义务
1.提供旨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、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,如专业调整、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;
2.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,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、教师实践提供方便;
3.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,进行就业指导;
4.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。
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,情节严重,经劝告无效者,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。
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
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来源:
1.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;
2.社会捐赠;
3.政府拨款;
4.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.通过科研项目、课题研究、社会培训、教材编写、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;
6.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五条 集团经费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,不在成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:
1.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;
2.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;
3.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
4.每年度向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。
第二十七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,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。
第二十八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,集团以适当方式公布。
第二十九条 集团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、挪用。
第三十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
第三十一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。
第三十二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三条 集团终止前,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规定,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,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,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。